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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浪潮来临!佩琪人才带你解读人社部最新通知!

2020.10.14 发布者:佩琪人才  浏览次数: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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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免费为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佩琪人才就此通知,结合已有案例,分享关于共享员工的一些看法。

共享员工初现,赢得企业青睐

共享用工是指将闲置员工劳动力资源进行跨界共享并调配至具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体,是实现社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员工供给方降低人力成本、员工需求方解决"用工荒"、待岗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多方共赢式新型合作用工模式。

自2020年疫情爆发,共享用工也得到大家的广泛认可。最先提出“共享员工”的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盒马鲜生超市。随即,这种“共享、共担、共创、共赢”的理念快速走向很多行业,初步实现了“想上班的有班上,想招人的能招到人”。盒马鲜生与包括西贝、沃尔玛、苏宁、联想等32家企业达成协议,从这些企业“借兵”1800余人到岗工作。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一定时期内企业人员短缺的问题,提高人岗匹配率,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

政策保障前来加持

在共享员工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的同时,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工资的发放,员工的合同是否改变等问题。人社部在近日的通知中表示: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通知还明确,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

共享用工前景可期

如今国内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然而随着天气转冷,新冠疫情秋冬季反弹已经开始,在此之际,共享用工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缓解用工短缺问题,佩琪人才相信随着社会协同程度的提升,以及相关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共享员工”模式将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新型劳动关系模式。

人社部官网相关页面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10/t20201010_392537.html